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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在原规定只需提供一份变更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请人在办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8.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如需代港澳台、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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