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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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三、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受让人为港澳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国内受让人不需填写此栏。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8.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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