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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注意事项
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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