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
1.商标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就其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2.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4.商标复审的类型:
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1.商标异议申请: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异议,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5.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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